
解除的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解除的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解除的合同 篇1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何 ……此处隐藏10257个字……p>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10年,本人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起,15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方各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