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责任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赁责任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租赁责任合同1甲方:XXXXX村
乙方:XXXXX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位于XXX村XX责任田XX亩租给甲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X年,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二、租金为每年XXXX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在XX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租用乙方田地用于种植苗木,由甲方出资并自行护理。
四、在租用期间,若遇到国家征用田地时,双方将自动解除本合同,租金按当年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其余的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则除去甲方购苗木及搭建建筑物成本费用后,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五、在征地清点苗木、评估建筑物补偿及领取苗木、建筑物补偿时,必须通知甲方到场确认后,乙方再签字。
六、国家征用土地后的苗木全部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甲方在租用乙方田地期间,若甲方违反国家政策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全权承担,与乙方无关。
八、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 ……此处隐藏9252个字……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行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办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
三、丁工厂是否应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
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审理。
丁工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
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
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